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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各系、部:
为了更好地调动和激励学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院教职工。
二、奖励类别与标准
(一)初级职称教职工在符合评定中级职称要求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捌佰元,每人奖励不超过三次。
(二)本院教职工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贰仟元人民币;在权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壹万元人民币。
(三)凡是符合奖励条件的论文,每篇版面费由学院支付伍佰元,超额部分自理。
(四)学院鼓励教师向各级科研部门申报课题,获得省级以上立项的课题,学院根据科研部门划拨的经费额度按1:1配套给予经费支持。
三、核心期刊和权威刊物的认定
(一)核心学术期刊
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二)权威学术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四、本办法从2010-2011学年开始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科研 成果办法
抄送:院领导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院长办公室2010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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