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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核办法
各系、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学年考核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现将二00七年十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教师手册》中《教职工考核办法》予以修订,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学年考核工作在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教务部、党政办公室和人事部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由人事部统一布置和实施。
二、考核对象
至每年6月30日,学年内在学院实际工作时间满8个月及以上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请产假的女职工,产假集中在同一学年计算,如果完成学年教学任务的65%,可参加考核。
三、学年考核内容和分级原则
(一)教学岗位人员考核内容和分级原则
全体教学岗位人员都要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具体考核内容和分级原则如下:
1、优秀:学年考核优秀的教师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当年担任导师工作的老师,导师工作考核至少达到“良”。没有发生过任何教学事故,全额或超额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2)英语、计算机和高等数学三门公共课教师,所带班级统考通过率在学院排名前50%。其他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分在本专业排名前50%。
(3)每学年因事假调停课不超过4节(不含因公出差)或调监考不超过2场。
2、合格:当年担任导师工作的老师,导师工作考核至少达到“合格”,全额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或非本人原因工作量完成80%以上(新上岗教师第一学年完成70%以上教学工作量,同时导师工作考核至少达到“合格”)并且教学质量测评分达不低于3.5(新上岗教师第一学年教学质量测评分不低于3.2分)。
3、基本合格:当年担任导师工作的老师,导师工作考核至少达到“合格”,全额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或非本人原因工作量完成80%以上(新上岗教师第一学年完成70%以上教学工作量)并且教学质量测评分在3.5以下(新上岗教师第一学年教学质量测评分在3.2以下),3.0分以上(含)。
4、不合格: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学年考核即为不合格:
(1)发生过ⅱ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
(2)因本人原因导致学年工作量不满80%(请产假者除外);
(3)导师工作不合格或拒绝承担系分配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4)教学质量测评分在3.0以下。
(二)非教学岗位人员
1、优秀: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了学年工作任务;关爱学生、严谨笃学、自尊自律。
2、合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岗位职责及学年工作任务,廉洁自律,工作积极,有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3、基本合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较差,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4、不合格: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较差,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拒绝承担院系分配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各类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均不超过15%。
四、“教学优秀奖”和“师德楷模奖”评选条件:
1、教学优秀奖: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学年内两学期教学评估分都达到4.5分以上,并发表过教改论文或参加过院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学年内没有出现过教学事故。
2、师德楷模奖: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能够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育人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深受学生爱戴。教学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10%,科研工作满足学院要求,承担班主任、导师工作或学生第二课堂工作表现突出。学年内没有出现过教学事故。
获师德楷模奖教师应从当年考核优秀的教师中产生,并且占全院教师总数的3%以内。
五、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本人在《聘任与考核表》上填写学年个人小结,提交给本部门。
2、各系、各部门核实被考核者提交的材料,根据被考核者的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出本部门的“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等级格”,签署部门考核意见,并制作《考核情况一览表》(见附表一)提交给人事部。
3、非教学岗位的推优对象述职并民主测评。
4、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并审批各部门的考核意见,学院根据优秀人员比例及各职能部门意见决定各类被考核对象的“优秀”名额及最终人选。
5、人事部向各部门负责人反馈各部门考核意见审批结果;各部门负责人通知教职工考核结果。
6、在网络上公布考核结果为“优秀”人员名单,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可向院人事部、院长办公室或直接向院领导反映。
7、考核表一份由本人保存,另一份留人事部备案。
六、考核其它事项
1、本学年考核结果是下学年聘任、调整工作岗位及浮动工资的主要依据。
2、一般情况下,各系或部对同一位考核对象三年内只能推优一次。
3、学年考核结果一次为“基本合格”者,下学年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累计两次为“基本合格”者,或者学年考核结果一次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4、被考核者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考核表,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七、本办法从2010—2011学年开始执行, 由院人事部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教职工 考核办法
抄送:院领导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院长办公室2010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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